19 下列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定型化契約之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平等互惠之解釋
(B)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C)消費者應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
(D)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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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1), B(387), C(1767), D(1408), E(0) #925854
統計: A(4121), B(387), C(1767), D(1408), E(0) #925854
詳解 (共 7 筆)
#1315398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題目問的是定型化契約,所以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
題目問的是定型化契約,所以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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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650
個別磋商條款
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但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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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357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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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960
(A)消保法§11(B)§12(C)§11-1(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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