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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關務人員、101年移民行政人員、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三等關務特考_關稅法務#24156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下列之送達,是否合法?試附理由回答之。

申論題內容

⑴原告甲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償還借款,甲並指定丙為其送達代收 人。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甲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原 告甲送達。(1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ill51me

1、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133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2、本題中甲向第一審法院起訴並指定丙為其送達代收人,依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將該判決書向丙為送達,惟書記官竟向甲送達,此時該送達是否合法容有疑問。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第133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3、依上述實務見解,本題中書記官將該判決逕向當事人甲送達而未向送達代收人丙送達因對當事人甲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故該判決之送達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民訴第1331項)。惟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後,復向當事人送達並無不利,仍生送達之效力(26渝抗502)。故甲指定丙為其送達代收人。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甲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甲送達,合法。

詳解 提供者:我要上榜!

民訴第133條,當事人得指定代收人,且應向代收人為送達,送達代收人權限僅限送達部分,於訴訟程序不生權限。而若未向代收人送達,為本人送達,實務上認為此舉對當事人本人並無不利益,故對當事人送達不因已指定送達代收人而失其效力

而本案中假指定丙為送達代收人,嗣後書記官將判決書逕向甲送達,依實務,向本人送達而非向代收人送達並無不利益,故係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