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問行政機關對於下列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予以行政執行?
⑴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後,人民有金錢給付義務未履 行者。(15 分)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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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人民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者,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1 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然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同法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又行政訴訟法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裁判令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2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並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後,人民若有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之情,應依上開規定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強制執行,不得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之方式逕行予以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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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要打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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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48條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
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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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