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 A 市政府警察局 B 分局警員,某日參加好友婚禮後,因酒駕撞及路
邊電線桿肇禍,並經媒體大量報導,A 市政府警察局旋即依法召開考績
委員會辦理專案考績,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規定(圖
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者),對甲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復審,但未獲
得救濟,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甲認為其雖酒駕,但並未造成人員
傷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違反比例原則,且酒駕在我國相當普遍,其
行為雖有不當,但並未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⑴請評論甲之看法。(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釋字第 785 號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
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
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
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