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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90056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 A 市政府警察局 B 分局警員,某日參加好友婚禮後,因酒駕撞及路 邊電線桿肇禍,並經媒體大量報導,A 市政府警察局旋即依法召開考績 委員會辦理專案考績,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規定(圖 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者),對甲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復審,但未獲 得救濟,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甲認為其雖酒駕,但並未造成人員 傷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違反比例原則,且酒駕在我國相當普遍,其 行為雖有不當,但並未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申論題內容

⑴請評論甲之看法。(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釋字第 785 號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

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

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

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