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民法第422條前段,定有明文。
須特別注意法條之文意,必須是「超過」一年者,才應以字據訂立之。
2、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2條後段,定有明文。實務上,對房東相當不利,房客就像是變成趕不走的蟑螂。房客只要沒有做什麼奇怪的事,又有定期繳租金,房東就拿不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