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回答下列有關民法租賃規定之相關問題:
(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請問承租 人依民法規定得為何種主張以維護其權益?【5 分】又哪二種租約承租人例外不 能為前開之主張?【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1、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題,承租人得向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之效果,本來租賃契約存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租賃契約移轉存在於受讓人與承租人間。因此,承租人有合法權源占有租賃物。
2、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若租約類型為「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未訂期限者」,此兩種租約,承租人例外不能為前開之主張。
詳解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詳解
(二)
1.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連,承租人得對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項規定通稱「買賣不破租賃」
2.依同法第2項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限於5年或不定期限租約時,不適用之。
詳解
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詳解
依據民法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乃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愈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