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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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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620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附理由就下列情形,說明上訴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⑴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市),請求償還借款 80 萬元,因無理 由而受敗訴判決。甲未上訴,甲的債權人丙以行使民法第 242 條的代位權為理由, 代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10 分)
相關申論題
⑴臺中市民甲主張因稅務資料錯誤而溢繳稅款,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T (所在地:臺中市)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關係, 命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的稅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餘元。(10 分)
#157245
⑵丙於民國 98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丁請求為 L 給付,遭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 回,並於上訴第二審後撤回其起訴,就此撤回丁始終未有任何表示。民國 99 年 丙再向管轄法院起訴丁,為同一的 L 給付請求。(15 分)
#157246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乙間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 在,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400 萬元。甲主張,原為其所有的 L 地,為乙設定最高限 額 500 萬元抵押權後,甲、乙間並無任何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乙卻以 C 法院 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 L 地,並以抵押債權人地位,按底價 700 萬元予以承受,並受價金分配 400 萬元,爰請求確認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 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命乙返還 400 萬元本息的判決。試問: 甲合併提起之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157247
⑵丁起訴戊,請求返還 S 物。戊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審法院依原告丁的 聲請由丁一造辯論而為丁勝訴的判決。戊以該判決違法,依法提起上訴。(15 分)
#157249
四、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A 物,受敗訴的本案判決。甲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收受判決書的送達,依法提起上訴後,於 100 年 3 月 1 日合法向臺灣高等法院 撤回上訴。嗣後,如甲擬以該第一審判決的「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理由提 起再審之訴。試問:如該再審之訴無在途期間的問題,甲至遲應於何日向何管轄法 院提起?(25 分)
#157250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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