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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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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5632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甲以乙積欠伊債務,而乙對丙有借款債權存在,但丙否認乙對其有借款債權存在, 足以影響伊之求償為由,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 丙間之借款債權存在。試問:若有下列情形,其效力如何?(25 分)
⑴第一審訴訟中,乙認諾,丙未到場。
相關申論題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 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 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 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153914
⑴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訴訟中,甲另積欠乙之借款二 百萬元亦屆至清償期,惟乙未主張就該借款與其上開所欠甲之貨款抵銷之。嗣法 院判決乙應給付甲貨款三百萬元,並告確定。確定後,乙可否對甲就上開二百萬 元借款主張與其積欠甲之貨款中之二百萬元債務抵銷,而另案請求確認上開確定 判決所命乙給付金額於超過一百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153915
⑵共有人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求為依分割 A 方案原物分割。審理後, 如法院判決依分割 B 方案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是否為訴外裁判?
#153916
三、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 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乙之上訴為有理 由,而諭知「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即將該案件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後,如仍認甲之上訴為有理 由,為甲勝訴之判決,得否再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 (25 分)
#153917
⑵若第一審甲獲勝訴判決,僅丙一人上訴,乙捨棄上訴。
#153919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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