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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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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5632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 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 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 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⑴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訴訟中,甲另積欠乙之借款二 百萬元亦屆至清償期,惟乙未主張就該借款與其上開所欠甲之貨款抵銷之。嗣法 院判決乙應給付甲貨款三百萬元,並告確定。確定後,乙可否對甲就上開二百萬 元借款主張與其積欠甲之貨款中之二百萬元債務抵銷,而另案請求確認上開確定 判決所命乙給付金額於超過一百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⑵共有人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求為依分割 A 方案原物分割。審理後, 如法院判決依分割 B 方案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是否為訴外裁判?
三、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 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乙之上訴為有理 由,而諭知「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即將該案件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後,如仍認甲之上訴為有理 由,為甲勝訴之判決,得否再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 (25 分)
⑴第一審訴訟中,乙認諾,丙未到場。
⑵若第一審甲獲勝訴判決,僅丙一人上訴,乙捨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