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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5632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 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 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 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