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民訴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並無審判權,若當事人誤將行政訴訟事件於民事法院起訴,民事法院認無受理訴訟權限者,依民訴31-2II,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並應於裁定前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訴31-2III、V)。惟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不能依民訴31-2II移送者,法院應依民訴249I第1款駁回原告之訴。
2.本題甲向民事法院對T提起返還稅款之訴,核其性質應屬行政事件,民事法院並無審判權,應依民訴31-2II裁定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惟法院應於裁定移送前徵詢當事人意見,以維護其程序主體權。若法院不能為前項移送者,應依民訴249I第1款裁定駁回甲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