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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22602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關於法人的責任能力,請回答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法人的責任能力為何?(1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julia61125
法人責任是由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人責任的行為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但對其行為後果承擔責任的是法人。 法人的責任是一種有限的責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法人工作人員只有在其執行職務中的行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才可能產生法人責任。 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不是法人的行為,只是法人工作人員或法人代理人的個人行為,不發生法人責任。
詳解 提供者:Well
法人之責任能力依照法人實在說,法人為權利主題。得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故具有責任能力。 若僱傭人對他人有侵權行為時,得依法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法人之代表權人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業務關係而侵害他人權利,法人亦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法人之代表人與他人簽訂契約而無法依約給付時,法人需負債物不履行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浣熊
法人法責任能力: 依法人實在說,亦認法人得法權利主體,即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法資格,故法人具有責任能 力若又民若責任若括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故於法人有債務若履行時,自應負債務若履行責任; 於法人法機關若若若人若有侵權行法時,法人應負連帶責任若民法第 28 條參照若,而法人法受 僱人有侵權行法時,法人則依民法第 188 條法規定負僱用人連帶責任若
詳解 提供者:Www
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責任能力 (一)債務不履行能力 債務不履行以有無可歸責是由為斷,董事既係法人之機關,屬 法人之代表人,則無須再用擬制方式使「董事之故意或過失等 同於法人之故意或過失」。換言之,即無須透過民法第224條 之借用。 ◎民法第28條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是否適用? 多數說:第28條僅係法人侵權責任能力之規範 朱伯松:包括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侵權行為能力(民法第28條) 1、要件: A、由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所為行為 若董事無代表權者,則係適用民法第188條 B、因執行職務而為行為 基於保護被害人、擴大認定執行職務行為而採「內在關連說」:凡外觀上足認為機關之職務行為,及在社會觀念上與職務行為有相當牽連關係者,即屬之。 C、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民法第184條)為要件

◎法人之民事責任 一、契約責任: 1、董事或有代表權人:其行為即屬法人之行為 2、履行輔助人:透過民法第224條 二、侵權責任: 1、民法第28條 2、民法第188條

詳解 提供者:溫筑琹
(一)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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