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張力擔任甲企管顧問公司高級顧問,103 年度所得資料如下:
⑴張力的配偶長期居住在美國,無所得。張力與配偶均未滿 70 歲,張力扶養其父親。張力的父親於 103 年度年滿 70 歲,無所得,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⑵張力自甲企管顧問公司領取薪資 5,200,000 元及房租津貼 720,000 元。
⑶張力應邀至各公司進行專題演講領取鐘點費 300,000 元。
⑷張力獲聘到香港大學擔任短期客座講座領取薪資折合新臺幣 900,000 元。
⑸張力發表文章領取稿費收入 80,000 元。
⑹張力擔任考試院國家考試口試委員領取口試費 6,000 元。
⑺張力的兒子已成年在美國工作,張力 103 年生日時,其兒子自美國匯美金折合新臺幣 170,000 元給張力購買生日禮物。
⑻張力當年度買賣一筆房地產,出售土地部分淨賺 1,000,000 元,已扣除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100,000 元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750,000 元;出售房屋部分淨賺 800,000 元,已扣除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00,000 元。
⑼張力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賺得 1,000,000 元,該上市公司已上市 10 年。 投資公債賺得利息所得 500,000 元,已扣繳 50,000 元。
⑽張力租屋自住,房屋租金支出 420,000 元。
⑾張力自銀行領取存款的利息所得 260,000 元。
註: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1.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
2.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79,000 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108,000 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108,000 元。
5.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6.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稿費、演講鐘點費收入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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