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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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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9912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因為駕車時過失撞傷乙,擔心面臨鉅額損害賠償責任,便與好友丙商議,將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及座落之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由,出賣給丙,並於契約中約定移轉登記與丙所指定之丁,丙實際上並末任何價金。但丙向不知情的丁偽稱,該房屋及土地自己向甲購買,因擔心丙之配偶不同意,故需借用丁的名義辦理登記。請就下列情況,附理由回答所提問題:
(1)丁因生意失敗而需款孔急,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A 銀行借款500萬元,並在該房地設定抵押權,嗣後丁遲延還款,A 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甲能否主張該抵押權的設定為無效(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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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甲最終對乙所負責任數額不如預期之高,已履行賠償責任完畢後,向丁請求塗銷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以該房地係丙所有而拒絕之。甲、丁之主張何者有理由?(13分)
#414428
二、甲向乙購買乙目前所擁有之A車,價金新台幣45萬元, 甲乃先行給付一部價款新台幣5萬元予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於甲受領A車後,再行給付剩餘之新台幣40萬元款項。因該A車尚做一些整理,因此乙與約定, 於1月16日時再由甲前來乙處領取A車。 然而,在此間,甲卻在丙處獲一部更合適之B車,並當場以新台幣50萬元之價格向丙購買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該部A車。 進而於1月16日乙通知甲前去乙處受領A時,甲乃對乙置不理。嗣後,又經乙多次催告, 甲仍不為所動。不料,於2月2日A車遭丁不燒而滅失。乙乃自丁處獲有新台幣30萬元之賠償金。此時,乙仍向甲請求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尾款, 椎甲不但拒絕給付新台幣40萬元外,更進一步向乙請求償還先前所給付之 新台幣5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414429
三、乙向甲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乙於105年1月共計刷卡消費10萬元,最低繳款金額為1萬元,繳款截止日為105年2月1日,依甲銀行之信用卡約定事項「乙應自甲銀行將墊款給付特約商店之日(即入帳日),開始就全部刷卡金額,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付利息,但乙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之金額,毋庸繳交利息」乙於105年2月1日共繳交2萬元。試問: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救之效力為 何?乙應如何計付利息?(25%)
#414430
四、甲、乙、丙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所遺A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尚未辦理遺產分割而為公同共有。丙未經甲、乙同意,擅將A地出租他人,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試問:於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給付按用以10萬元計算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25分)
#414431
三、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與乙簽訂櫃位契約書,承租坐落台北市某區段 某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 OOO 路 O 段 OO 號三樓房屋,使用面積約 200 坪,作為經營門市使用,租期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一 O 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共計五年。惟該系爭房屋乃係由所有權人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與丁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轉租予乙,其租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至一 O 八年九月十四日止。乙於系爭房屋自己出資裝置冷氣、空調、電燈、電 器、電梯及裝潢等設備。
#434737
二、母親節快到了,有些較知名的蛋糕業者,早在一至兩個月前,就開始發起 母親節蛋糕預購活動;甲預購人預訂的蛋糕,在母親節當天卻未送達。請問: 甲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6
⑵承上,甲後因丙出價高,乃就 A 屋 1200 萬與丙達成合意,並將 A 屋所有 權移轉給丙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丙就 A 屋所有權買賣契約是否有 效?A 屋所有權人為誰?在此階段,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20%)
#434735
⑴甲乙就甲之 A 屋 1000 萬達成合意後,甲遲遲不肯依約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請問:乙依法有何救濟管道?(10%)
#434734
四、乙為參加大學畢業20年餐會,向好友甲商借其價值不斐的名錶。席間,乙再次遇到大學心儀的同學丙與死黨丁,三人相談甚歡,丁提到最近手頭有點緊,欲出售珍藏的名畫。丙聽聞甚感興趣,遂向丁表達購買意願,椎因其手頭亦不寬裕,無法一次支付丁所開價的200萬元,二人於是約定丙得先取走該畫,至於價金則分成20期給付,並約定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畫所有權。此 外,丁尚希望丙得提出額外之擔保,丙乃央求在場的乙擔任保證人,乙礙於面子,於是向丁表示:「不然,就拿我的這隻錶設定質權給你,用來擔保丙之債務的履行好了。」丁端詳一番之後乃同意之,乙當場交付該錶於丁,丁則於隔日將該畫交付於丙。熟料,丙支付價金到第十期時,無力支付剩餘價金,經丁多次催告未果,此時乙再度出面為丙償還剩餘價金,丁也因此將該返還於乙。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
#429724
三、甲撿拾到乙的錢包,內有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甲發現乙之照片與自己容貌十分神做,便假冒乙的名義,至丙所經營通訊行申辦A電信公司的行動電話門號。丙不知情之下,便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向A公司完成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後,將電話SIM卡交給冒名申辦的甲。嗣後甲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累積新臺幣20萬元的電信費用,均未繳納。A公司發函向乙催收後,始知乙係遭冒名情事,實際上並未申辦及使用該手機門號。A公司無法查知甲的真實身分,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丙 抗辩;其不知甲係冒名申辦,不應負賠償責任。A公司則認為,丙既為代理人,即應就善意之A公司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請附理由說明:A公司與丙之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42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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