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 110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 有物(A 地);並主張:A 地為甲、乙及丙 3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 之一,A 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 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請附理由 說明下列問題:

(1)受訴法院發現乙於 110 年 5 月 15 日死亡,依法應如何 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