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難免會有出現不當行為,身在教育現場的教師則需善盡義務對學生施予適當的管教,以讓學生能改善個人不當行為,而教師應在何種情況下,運用何種管教措施對學生實施管教,實有釐清之必要。因此,以下將就懲罰、體罰與管教三者之定義及關係分別說明。
一、懲罰
教師在教育現場上為達教育目的,以合法或違法措施對學生之不當行為實施管教,減少學生不當行為之發生,期使學生能改過向善。而教師為達教育目的,當應清楚瞭解教師懲罰學生時所使用之類型或方式,才能有較適切的懲罰學生。
二、體罰
體罰應泛指教師對於學生不當行為,以直接、間接方式懲罰身體或施予言語上的羞辱,造成學生生理及心理上的痛苦。
三、管教
管教是教師為讓教育目的能順利達成,對於影響活動順利進行之學生不當行為,施以管理、教導與輔導等手段,期使學生改善不當行為,並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教師應嘗試不同樣態之管教方式,以達管教學生之目的,並考慮學生行為之背景、動機,並依其表現行為施予適當管教方式。而教師管教方式運用考量上,應以正向管教措施為優先,例如:獎勵、鼓勵、開導等方式,儘量避免直接施加於身體上之方式及間接施加於身體上的方式,造成學生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