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應揭露於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試問:

(2)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後,其清償責任有無限制?(2 分)

詳解 (共 3 筆)

陳柏昌
陳柏昌
詳解 #3250440
2019/03/1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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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huei Shiu
Shuhuei Shiu
詳解 #2966059
2018/08/18
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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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旻祐
吳旻祐
詳解 #3302512
201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