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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4188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三)配偶相互贈與後,原地價之認定

土地稅法 第28-2條1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