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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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相互贈與後,原地價之認定

土地稅法 第28-2條1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