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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以 200 萬元購買乙 所有的一幅山水名畫。甲於 3 月 6 日給付 60 萬元予乙後,乙於 3 月 16 日交付該名畫,隨後甲於 4 月 1 日聲請破產,甲並於 4 月 3 日再給付 50 萬元予乙,法院於 4 月 6 日宣告甲破產,甲又於 4 月 16 日給付 70 萬元 予乙。請附理由論述︰(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申論題內容

⑵乙得否主張破產管理人對其優先清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 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 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 (同乙說)

 

提案

民四庭提案: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所謂,破產管理人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究以他方當事人於破產宣告後仍照約履行,而應由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履行其對待給付之債務者為限,抑包括他方當事人在破產宣告前已照約履行,而於破宣告後,應由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履行對待給付者而言?見解不一。

討論意見

甲說: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對方當事人於破產宣告前已履行對待給付完畢,而破產人尚未履行完畢者,如破產人所應履行之債務為財產上之給付,參照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之規定,應認對方當事人得以之為財團債務而行使其權利。蓋雙務契約之當事人間,互負有對價關係之債務,他方當事人既於破產宣告前履行其對待給付完畢,應認其對破產財團有請求為對待給付之權利故也。 乙說: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庶與同條款上段之規定立法理由趨於一致。 以上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 (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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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法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均列入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請說明上開規定是否包含破產管理人因履行所有雙務契約衍生之債務?並說明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