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1.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
予甲、乙及丙;2.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
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
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
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
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