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⑵若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方案,法院應否職權宣告甲破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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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司法院 院字第1673號
(一)破產法關於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均係基於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故應由法院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若和解之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者。則係基於債權人決議之事由。故法院接到報告後。非經當事人聲請。即毋庸依職權為破產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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