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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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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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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 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 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 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 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 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申論題內容
⑵若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方案,法院應否職權宣告甲破產?(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司法院 院字第1673號
(一)破產法關於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均係基於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故應由法院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若和解之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者。則係基於債權人決議之事由。故法院接到報告後。非經當事人聲請。即毋庸依職權為破產之宣告
。
https://bit.ly/4cATj1k
第28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否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和解程序終結,並報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