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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以 200 萬元購買乙 所有的一幅山水名畫。甲於 3 月 6 日給付 60 萬元予乙後,乙於 3 月 16 日交付該名畫,隨後甲於 4 月 1 日聲請破產,甲並於 4 月 3 日再給付 50 萬元予乙,法院於 4 月 6 日宣告甲破產,甲又於 4 月 16 日給付 70 萬元 予乙。請附理由論述︰(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破產管理人得否撤銷甲上開給付行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03-01 03-06 03-16 04-01 04-03 04-06 04-17
簽訂買賣契約 給付 60 萬 交付畫作 聲請破產 給付 50 萬 宣告破產 給付 7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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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 244 條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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