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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664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 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 年 7 月 18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 函知甲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 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 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