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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2 歲)係自乙(已婚 10 年,配偶 丁,有婚生女戊 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 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申論題內容

⑶若丁因甲之訴訟而知悉甲與乙間有通姦行為,於質問乙時,被乙毆打成傷,丁乃 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將對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 問:法院若認為丁之請求有理由,可否未經丁請求,即一併判命乙應將現住於乙 家中之戊交付丁?如丁與乙就請求雙方成立協議,是否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