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應於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完成過戶,甲遂交給乙一部分的價款。
⑶若甲乙雙方曾約定違約金,且甲以 1,200 萬元約定將該筆土地轉賣給丙。甲是否 仍得請求該違約金?甲是否得請求原轉賣可得之利益 200 萬元?(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得請求違約金 但不得請求轉賣可得之利益
詳解
甲乙雙方曾約定違約金,所以適用民法250條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詳解
=,=
詳解
是~是可以~200萬是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