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預算法第4條之規定, 基金: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以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依我國預算法第四條之規定分類: 1.普通基金:歲入供一般用途者 2.特種基金:歲入供特殊用途者,其種類如下: (1)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如運動發展基金、金融重建基金等 (2)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資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如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3)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如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4)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如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公司、中華郵政公司、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 (5)作業基金:凡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如地方建設基金、國家發展基金 (6)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訂條件管理或處分者,如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