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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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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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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經費流用?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其有何限制?(8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gwyunkevin
同一工作計畫下之各分支計畫或業務別之用途別科目,一方科目有剩餘,另一方科目不足,得辦理留用,其流出金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流入數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但不得流為人事費,用人費用不得流出流入。
詳解
提供者:ya
(一)經費流用: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 (二)流用限制: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