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2.第二類:易燃固體。
3.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4.第四類:易燃液體、可燃液體。
5.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6.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定,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 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 接觸。
2.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 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3.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4.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 發生蒸氣。
5.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 、衝擊、摩擦。
6.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 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舉例
第一類:氯酸鹽類
第二類:硫化磷
第三類:鉀、黃磷、鹼金屬及鹼土金屬
第四類:乙醚、丙酮、汽油
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硝酸脂類
第六類:過氯酸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容易導致火災,每當這些物品起火時,大部分都會造成重大的金錢損失與人命傷亡,為了減少這些憾事發生,並制定規則來管理之。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範圍及分類: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第二類 :易燃性固體 第三類 :發火性固體、發火性液體、禁水性物質 第四類 :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液體 第五類 :自然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氧化性液體 。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45條: 一.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浸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