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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5973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 合那些規定時,區分其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顯著滅火困難場 所那些公共危險物品防護對象物不適合選設第二種滅火設備?(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ersei

(一)第194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M2以上。

(2)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100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脂類、硝基化合物或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3)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6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4)建築物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197條規定,所謂第二種滅火設備是指自動灑水設備。

      當公共危險物品防護對象物為電氣設備、鹼金屬過氧化物、鐵粉、金屬粉、鎂禁水性物質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因雨水會 

      反應,不適合選設第二種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