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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7794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我國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並請說明我國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被繼承人之境內與境外財產應否課徵遺產稅之規定為何?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y

1.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2.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之: (1)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2)礦業權,以其礦區或礦場之所在地為準。 (3)漁業權,以其行政管轄權之所在地為準。 (4)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以其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 (5)其他營業上之權利,以其營業所在地為準。 (6)金融機關收受之存款及寄託物,以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 (7)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住之所在地或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 (8)公債、公司債、股權及出資,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9)有關信託之權利,以其承受信託事業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

詳解 提供者:楊世韓
遺產執行人 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遺產管理人
詳解 提供者:尤淑美
遺6、遺1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第6條(納稅義務人~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1條(遺產稅之客體)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4條(名詞定義)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