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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6707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司法警察甲無任何令狀,竟不顧屋主乙的反對,侵入屋內將乙的哥哥丙強行帶走, 請問甲之上述行為在何種情況下仍屬合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引文

1 附帶搜索, 依刑法第130條規定: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 執行拘提羈押時, 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 緊急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第1項 第2項,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 同意搜索搜索, 刑事訴訟法 第131之1條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詳解 提供者:弘婷
丙做了犯法的事,且有證據在手即可強行帶走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刑事訴訟法88-1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事訴訟法13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1丙為現行犯,並且甲有其犯罪證據。 ***2丙做了犯法的事,且有證據在手即可強行帶走 ***3甲在有犯罪事實時仍屬合法 ***4 1 附帶搜索, 依刑法第130條規定: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 執行拘提羈押時, 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 緊急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第1項 第2項,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 同意搜索搜索, 刑事訴訟法 第131之1條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詳解 提供者:leo25367988
甲在有犯罪事實時仍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