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某地政事務所登簿人員甲,因工作疏誤,將審查人員審核無誤之某地號非都 市土地申請分割登記案件,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登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 種建築用地」,校對人員乙亦未發現,終而完成分割登記。其後該筆分割出並誤登編 定用地之土地,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建商丙據以依程序興建完成三層樓建物,取得使 用執照,事後被建管機關發現原登記資料有誤,予以撤銷使用執照。試問此種情形, 就土地登記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而言,該地政事務所及甲、乙應負何種責任?丙又 如何主張維護其合法權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