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準 此,試問於第三人施以詐術行為致生登記虛偽,使真正權利人受損害之情形,地政 機關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