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規定 第123條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設置規定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60cm以上。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1m以內。
(背對牆壁站,背部與牆壁距離60cm以上,臉與牆壁距離1m以下)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20m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80%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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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時間30秒+(總機蓄積時間+探測器蓄積時間 合計最長60秒)+5秒(若探測器有蓄積功能)=9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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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法、判定方法、注意事項
檢查方法及判定:
使用減光罩對探測器之受光部插入進行遮光
判定,動作時間在30秒+(蓄積型探測器)5秒內、火警分區應正常表示
注意事項:對有蓄積性能之回路可先解除蓄積功能再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