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政府行政官員區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前者由政黨提名經合法程序任命,或藉由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後者因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須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舉例說明: (1)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其直屬之事務官:人事行政總處事務副人事長、組編人力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處長、培訓考用處處長、給與福利處處長、人事資訊處處長。 (2)直轄市首長→ 台南市市長。其直屬之事務官:台北市事務副市長、財政處處長、法制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2.依據Guy B. Peters之界定,常任文官與政治任命者共識有限,互不信任,相互爭奪政策制定權力。衝突來源有 以下四種: (1)被動或無意性衝突:常任文官基於慣例或標準作業程序而否決政治任命者之目標或計畫。 (2)主動或意圖性衝突:兩者因理念差異而引發衝突。 (3)組織生存性衝突:常任文官為捍衛機關預算規模以及相關資源,而與政策制定者發生衝突。 (4)黨派衝突:常任文官習慣於長期執政的前執政黨(或聯盟),從而與新上任之政治任命者產生價值或意見衝突。 引用自譚士林---高點‧高上行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