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是要為了簽訂團體協約而產生的
為團體協約訂定程序及效力,能夠提升
1.可放寬團體協商之履行(第九條)
2.一般團體協約效力之發生,勞資雙方約定好即可,政府不應太過介入;但有涉及公立的團體協約為保障公共利益,需向政府申請核可
3.公開揭示勞資雙方共同負責,提升協約參與效力,減少爭議
4.團體協約屬於自律原則,不要罰則,改用鼓勵的(勞動部獎勵工會團體協約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