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7條1項: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7條2項: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二)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0-1條1項:
依民法第824條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0-1條2項:
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107條1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三)
1. 乙之權利處理方式:
因乙未分得土地,甲於申請共有物判決分割土地時,除非能提出乙已受領金錢補償或為其提存的證明文件,否則甲、丙之土地上,需有乙的抵押權登記。且乙之抵押權次序優先於丁之抵押權。
2. 丙、丁之權利處理方式:
由於丙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丁同意分割,該抵押權儘轉載於丙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且丙分割後之土地上有應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乙的抵押權設定。乙之抵押權次序優先於丁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