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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3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受輔助宣告後,與輔助人乙結婚。結婚時,丙贈與甲金塊一個作為禮 物。一年後,甲立遺囑將該金塊遺贈給丁。試問:甲乙間之婚姻、甲丙 間之贈與契約及甲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一.甲乙間婚姻有效 甲非監護宣告人故不適用民法第984規定,故甲乙間婚姻有效 二.甲丙間贈與契約有效 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內容明示,贈與非經輔助人同意不生法律效力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生活所需不在此限 本題甲受贈丙給予金塊一個,本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輔助人同意,法律行為有效 三,甲丁間遺贈效力未定 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內容明示,遺贈法律行為需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生活所需不在此限,本題甲遺囑贈丁金塊一個,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生活所需,故此遺贈法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始為生效,因而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forever83528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