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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5846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 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 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巭孬嫑尻

(一).再議程序不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56條第1項規定,須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第10日始聲請再議,該聲請不合法。

(二).原不起訴處分不因撤銷而影響其確定效力: 聲請程序不合法,本應依第257條第3項駁回其聲請,雖上級檢察官誤認合法,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並續命偵查,但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不合法之再議而阻其確定。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產生之效力: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必受到第260條規定之拘束,須視原因是否涉及實質訴訟要件而定。若具實質確定力,原則上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反之,則不受本條拘束,可另予起訴。

(四).法院應如何裁判: 本題未敘明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原因為何,因此,現模擬可能情形分述如下:

1.欠缺形式訴訟要件而不起訴確定: 如第252條5~7款。此種情況無實質確定力,不受第260條拘束。若檢察官再提公訴,程序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審判

2.欠缺實質訴訟要件而不起訴確定: 如第252條1~4款。該種情形具實質確定力,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若檢察官提起公訴,程序不合法,法院應依第303條4款為諭知不受理。

3.欠缺實體條件或必要條件而不起訴確定: 如第252條8~10款。該不起訴確定具實質確定力,受第260條拘束。若檢察官再提公訴,程序不合法,法院應依第303條4款為諭知不受理。

詳解 提供者:SAKI

已修法

第256條第一項本文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故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詳解 提供者:Sheng Jun
有罪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法院應受理該公訴並為實體判決。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有異議,應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若再議申請程序不合法,則原檢察官應以處分書駁回;若再議申請合法,原檢察官若認為告訴人所聲請之再議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倘若原檢察官認為該聲請無理由,則應將該再議提起至其上級檢察官,若檢察官認為該再議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若上級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則應以處分書駁回。若經上級檢察長以處分書駁回,告訴人則可以再申請交付審判,若交付審判認為有理由,則視為已提起公訴。而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上級檢察官有指揮監督下屬檢察官之權,而同時下級檢察官有有服從上級檢察官之義務。在本題中,甲所提起之再議程序合法,並且在上級檢察長認為有理由之情況下,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下級檢察官則應服從上級檢察官之續行偵查之命令,而若偵查之結果使乙為犯罪之合理懷疑時,則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也依法受理公訴,並應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