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涉嫌販毒遭警方依法監聽。過程中,聽到有人打電話給甲說「要珍 奶兩杯」 ,甲回答「好,老地方見」,這些談話均被錄下。偵查終結後甲 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有證人證稱「珍奶」實即毒品之代稱,甲則主張 上述之談話內容不可做為證據。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Ivan Chang
詳解 #5577269
(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系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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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威
詳解 #5690958
對於案件爭點要針對其珍奶是何種毒品,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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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805623
甲之主張無理由,惟該談話內容不得作為甲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需有補強證據:
(一)、題示已說明依法進行監聽,故不討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1條及通訊監察相關規定。
(二)、毒品交易為躲避追查,運用暗語進行交易乃屬常見,但我國刑事法對於毒品之判刑,按各級分類有所不同,若為一級毒品甚可判至死刑或無期徒刑,若無法確認該暗語所對應之實際毒品,恐將使被告遭受其不應承受之刑。故將毒品暗語作為證據使用時,除非具有被告坦認該暗語所對應之毒品、或基於被告品格證據證實該暗語與實際毒品具同一性、或因通訊監察得知暗語而警方即刻所為搜索所得之毒品,否則應仍應具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證明該暗語與實際毒品之同一性。
(三)、綜上,甲與買方之談話內容應有證據能力,但不得作為甲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私人筆記 (共 1 筆)
Jia Syuan Shie
私人筆記 #4652084
審判期日審判長需用271條傳喚被告到庭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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