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得對A男與B女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惟於A男與B女為時效抗辯後,其訴已無理由,說明如下:
(一)
1.甲女得對A男與B女:§184、§185、§195、§197
2.§197Ⅰ:侵權行為之時效於知悉時為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實務見解:起算時點與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無關,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題事實所示時點為101年3月24日),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3.§129: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
(二)
本題,甲女於民國101年3月24日知悉其夫A男與B女通姦,且育有一女C,即已符合侵權行為之時效起算時點(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自應以此起算2年之短期時效,亦即於103年3月24日二年短期時效即已完成。惟甲女未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進行(101年6月12日之通姦告訴亦不該當§129之中斷事由),始於103年10月1日方對其A男與B女二人請求損害賠償,於A男與B女為時效抗辯後,甲女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應無理由。
甲對A之訴有理由(未罹於時效),對B之訴無理由(已罹於時效),茲說明如下:
(一)甲得請求A、B負共同侵權責任:依民法(以下同)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本題A、甲為夫妻,A、B通姦,A、B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甲之配偶權,故甲得依第184條向A、B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賠責任。又A、B係共同侵權甲之配偶權,因此,甲得依第185條向A、B請求連帶負損賠責任。
(二)甲對AB之損賠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1.依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甲於101年3月24日知悉AB通姦,同年6月12日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起訴,迄103年9月25日法院審理中確認C為AB通姦所生,AB始坦承犯行。本題甲對A、B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甲知悉AB通姦時起算, 而非以知悉A、B侵權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血緣鑑定結果為準;故甲對AB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101年3月24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又民法129I之起訴,指民事訴訟(即行使該請求權之民事訴訟),不包括確認犯行之行事訴訟或告訴,故甲於106年6月12日對A、B通姦提起告訴,不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3.惟民法143,按婚姻關係存續中,難免忽略或有不便行使權利之處,故設此規定,以暫停時效之進行。因此,甲於103年10月1日向A、B請求損賠時,其消滅時效是否已完成,分述如下:
(1)對A時效:A與甲為夫妻,甲對A為請求時,尚未逾婚姻關係消滅1年,故依民法143,甲對A之損賠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尚不完成。
(2)對B時效: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101年3月24日起算2年,甲於103年10月1日向B請求損賠時,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且期間內並無任何中斷時效或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故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依民法144I,B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三)綜上,本題甲於103年10月1日向A、B請求損賠,A與B雖均為時效抗辯,然甲對A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尚不完成,故A之抗辯無理由,甲對A請求有理由;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故B之抗辯有理由,B得拒絕給付,甲對B之請求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