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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7421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女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4 日知悉其夫 A 男與 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 乃於同年 6 月 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 男與 B 女 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年 9 月 25 日確認 C 為 A 男與 B 女所生,A 男與 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 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 由?(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甲女得對A男與B女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惟於A男與B女為時效抗辯後,其訴已無理由,說明如下:

(一)

1.甲女得對A男與B女:§184、§185、§195、§197

2.§197Ⅰ:侵權行為之時效於知悉時為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實務見解:起算時點與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無關,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題事實所示時點為101年3月24日),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3.§129: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

(二)

本題,甲女於民國101年3月24日知悉其夫A男與B女通姦,且育有一女C,即已符合侵權行為之時效起算時點(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自應以此起算2年之短期時效,亦即於103年3月24日二年短期時效即已完成。惟甲女未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進行(101年6月12日之通姦告訴亦不該當§129之中斷事由),始於103年10月1日方對其A男與B女二人請求損害賠償,於A男與B女為時效抗辯後,甲女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應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甲對A之訴有理由(未罹於時效),對B之訴無理由(已罹於時效),茲說明如下:

(一)甲得請求A、B負共同侵權責任:依民法(以下同)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本題A、甲為夫妻,A、B通姦,A、B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甲之配偶權,故甲得依第184條向A、B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賠責任。又A、B係共同侵權甲之配偶權,因此,甲得依第185條向A、B請求連帶負損賠責任。

(二)甲對AB之損賠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1.依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甲於101年3月24日知悉AB通姦,同年6月12日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起訴,迄103年9月25日法院審理中確認C為AB通姦所生,AB始坦承犯行。本題甲對A、B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甲知悉AB通姦時起算, 而非以知悉A、B侵權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血緣鑑定結果為準;故甲對AB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101年3月24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又民法129I之起訴,指民事訴訟(即行使該請求權之民事訴訟),不包括確認犯行之行事訴訟或告訴,故甲於106年6月12日對A、B通姦提起告訴,不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3.惟民法143,按婚姻關係存續中,難免忽略或有不便行使權利之處,故設此規定,以暫停時效之進行。因此,甲於103年10月1日向A、B請求損賠時,其消滅時效是否已完成,分述如下:

          (1)對A時效:A與甲為夫妻,甲對A為請求時,尚未逾婚姻關係消滅1年,故依民法143,甲對A之損賠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尚不完成。

          (2)對B時效: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101年3月24日起算2年,甲於103年10月1日向B請求損賠時,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且期間內並無任何中斷時效或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故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依民法144I,B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三)綜上,本題甲於103年10月1日向A、B請求損賠,A與B雖均為時效抗辯,然甲對A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尚不完成,故A之抗辯無理由,甲對A請求有理由;甲對B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故B之抗辯有理由,B得拒絕給付,甲對B之請求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Cheese
甲女對A男之訴有理由(尚未罹於時效),對B女之訴無有理由(已罹於時效),說明如下: (一)甲得請求A、B負共同侵權責任: 1.依民法15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依民法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甲女、B男為夫妻,A男與B女相互通姦。A男與B女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甲之配偶權,故甲得依民法184條向A男與B女請求負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詳解 提供者:Ting
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