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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11066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居住臺中,某日因涉犯強盜罪嫌,被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向審判長主張: 「甲之住所已搬遷 至新竹市,臺中地方法院對該案件已無土地管轄權,對本案應諭知管轄 錯誤,並移送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試論辯護人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愷

辯護人乙之主張為無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內亂罪、外患罪以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題示中甲涉犯強盜罪嫌,並非前述第一審管轄權屬高等法院之罪,因此地方法院對於該案有第一審管轄權。
(二)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題示中可得知,犯罪嫌疑人甲居住於台中,因此本案台中地方法院擁有第一審管轄權。
(三)而辯護人之主張,甲已搬遷至新竹因此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權錯誤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是否有理由?對於土地管轄而言,有“管轄恆定原則”適用,係為避免管轄法院因為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變動而一再變動,因此以“起訴時”之管轄法院為準,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題示中,辯護人乙係於“審判中”向審判長為上述主張,可見當時該案已繫屬於台中地方法院,因此依照管轄恆定原則,台中地方法院仍有該案管轄權,乙自不得主張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要求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四)綜合上述,乙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