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乙之主張為無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內亂罪、外患罪以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題示中甲涉犯強盜罪嫌,並非前述第一審管轄權屬高等法院之罪,因此地方法院對於該案有第一審管轄權。
(二)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題示中可得知,犯罪嫌疑人甲居住於台中,因此本案台中地方法院擁有第一審管轄權。
(三)而辯護人之主張,甲已搬遷至新竹因此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權錯誤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是否有理由?對於土地管轄而言,有“管轄恆定原則”適用,係為避免管轄法院因為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變動而一再變動,因此以“起訴時”之管轄法院為準,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題示中,辯護人乙係於“審判中”向審判長為上述主張,可見當時該案已繫屬於台中地方法院,因此依照管轄恆定原則,台中地方法院仍有該案管轄權,乙自不得主張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要求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四)綜合上述,乙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