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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7739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授與代理權予乙,欲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 物一件,若乙係以自己名義 向丙購買 A 物一件,此買賣效力是否及於甲?又丁授與代理權予戊,欲 戊代理丁向庚購買 B 物一件,並給予戊授權書。在戊未購買前,丁發現 戊不能信賴,遂向戊表示撤回前開授權,惟忘記將授權書索回,旋戊出 示授權書,以丁之名義向庚購買 B 物一件,則該買賣效力是否及於丁?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方便的
一. 買賣效力不及於甲: 1. 按民法第103條1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線內,以本人民意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原則是採顯明主義,應以本人名義為之,方能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有授權,是以自己名義為之者,除非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構成隱名代理,否則此為學說上之間皆代理,上不對本人發生效力. 2. 本案,乙雖有甲之授權,為是以自己名義向丙成立契約,除非丙明知或可得而知乙是甲的代理人方能發生隱名代理之效力.否則依名法第103條之規定,該買賣契約上無法對甲發生效力. 二.買賣效力及於丁: 1.按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圈全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無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學說認為本條為表件代理之規定,以保護交易安全. 2.本案,丁雖撤回授權,惟並未將授權書索回,若庚乃善意且無過失,戊以丁之名義與庚成立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03條﹑第107條之規定,仍對丁發生效力,丁不得以代理權之撤回對抗善意之庚. 照網路解答自己練習抄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