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間之婚約無效,乙丙間為婚生子女關係,甲丙間為非婚生子女關係::
一.按民法第973條,南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又違反年齡之婚約效力如何,法無明文,雖有學者認為得類推適用婚約之規定,效力應為有效但得撤銷,惟依實務判例見解,違反年齡之婚約應為無效(最高法院32年上自1098號判例參照).次按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二.本案,甲﹑乙皆未達民法第973條之訂婚年齡,依實務判例見解,其訂婚契約無效;又乙女為丙之生母,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丙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庸認領;維甲乙間因無婚姻關係,丙為甲之非婚生子女,甲需認領後方有婚生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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