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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834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欲出售其已經使用半年的A牌手機一支,乙知悉後表明有意購買,並同 時對甲表示授與代理權予十七歲之丙,由丙全權處理手機買賣事宜。乙將 此事告知丙並委託丙處理,在代理權的部分則限制丙僅於新臺幣兩萬元 之範圍內得代理乙為法律行為,丙在其法定代理人丁不知情下表示同意。 若丙代理乙與甲締結手機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兩萬五千元之價格成交, 試說明:甲ヽ乙ヽ丙ヽ丁間之法律關係。(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丙雖為僅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基於授權行為之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影響乙之授權行為效力;又基於代理行為對於放代理人僅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亦不因此影響代理行為之效力:

1.在意定代理中,本人與代理人間除代理權授與行為外,通常存在本人與代理人之内部法律關係(原因關係),例如委任、僱傭等契约。故基礎原因法律關係與授權行為二個不同之法律關係,此即「授權行為之獨立性」。

2.再者,如本人與代理人間之原因關係發生瑕疵時,授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因此受影響?學說上有「有因說」與「無因說」二種不同見解,前者認為基礎關係因瑕疵不生效力時,授權行為亦隨之無效;後者則認為二者行為效力各自判斷,不發生相互影響之效力。個人基於無因說既不違反本人利益又能保護交易安全之理由,認為較為可採。

3.此外,因代理行為係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103),對代理人本身不生任何權利義務,學說上一般稱為「中性行為」,如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代理行為對其亦無造成不利,故民法§104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4.本題中,丙雖年僅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13 II),但乙之授權行為並未使丙受有不利益,從使丙之法定代理人丁未允許或承認乙丙間之原因法律關係,基於授權行為之獨立性及無性,仍不影響乙之授權行效力。又後續丙以乙之名義與甲訂立之手機買賣契约,對於丙亦屬無損益之中性行為,依民法§104規定,亦不因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丙以乙之名義向甲購買手機之行為雖已逾越乙之授權範圍限制,但如甲為善意無過失時,仍得主張該代理行為效力及於乙;反之,如甲為惡意或有過失時,則屬效力未定之無權代理行為:

1.依民法§107規定,本人如授予代理權與代理人,但事後將代理權限制或撤回者,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不可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此規定多數學說仍認為屬於表見代理之情形之一,惟於適用上應以善意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信賴代理權之繼續存在(表見代理之權利外觀事實)為限。

2.因此,有學者認為民法§107之適用,應限於本人對於第三人表示授予代理權予代理人(外部授權)後,但事後僅向代理人表示限制或撤回代理權(内部限制或撤回)之情形。但另有學者認為若本人之行為已可使第三人產生代理人有完整代理權之合理信賴,無論為代理行為逾越原先授權範圍或者違反本人事後對於代理權之限制,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均得主張民法§107之效力。

3.本題中,乙授與代理權予丙之表示,雖係先向甲為之,但依民法§167規定,其仍屬有效之外部授權行為,並使丙取得代理權。然而,乙事後再向丙表示交易金額限於2萬元以内,應屬内部限制代理權之行為,如甲對於該限制善意且無過失,應得依民法§107規定主張該限制不可對抗於甲,則該買賣契约仍在甲乙間發生效力。

4.然而,甲如為惡意或有過失時,丙之越權代理行為則屬無權代理,依民法§170 I規定,於乙承認前,應屬效力未定。

()由於乙丙間未存在有效之原因法律關係,乙不得向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如該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時,甲亦不得向丙請求無權代理人之賠償責任。但如丙係故意造成乙或甲之損害時,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1.依前揭說明,由於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不影響乙之援權行為以及丙所為之代理行為,但乙丙間之内部原因關係(委任契约)既未經法定代理人丁允許,應仍屬效力未定,則於乙丙間未存在有效債之關係下,縱然丙有越權代理行為,乙仍不得向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其次,如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之情形(例如甲有過失時),學說上有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須依民法§110負無過失之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將使其所負之責任顯然超過以自己名義從事之法律交易之責任,法律上價值判斷顯失平衡,故為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優先於交易安全之立法精神,應對民法§110規定採目的性限縮,即本條不適用於無權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代理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情形。因此,甲亦不得向丙主張民民法§110之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

3.然而,丙如係於有識別能力下故意藉前述越權代理行為致乙或甲受損害者,則乙或甲仍得依民法§184 I後段規定請求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民法§187 I令其法定代理人丁負連帶責任,併此說明之。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乙丙間
1乙丙委任契約效力未定77\79
2乙售予代理權:
   77但/104
代理權 獨立性無因性108

二甲乙間買賣契約有效

106/撤回、限制不得對抗善相對人:
學說:指嗣後,自始限制爲代理權範圍之問題
本文認為:包括自始與嗣後,且代理權外觀,區別並不重要
經查:外部授權、內部限制:契約有效

三甲得依184侵權、187丁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