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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834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好友乙借用M牌珍珠項鍊參加聚會,因該項鍊光彩奪目成為眾人談論 的焦點,同在聚會場所的丙以為項鍊為甲所有,即詢問甲是否願意割愛,甲 表示同意,以二十萬元出賣給丙,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不久之 後乙請求甲返還項鍊,甲據實以告,乙堅持要拿回項鍊。試說明:甲ヽ乙ヽ 丙三人之法律關係。(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交付項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1.無權處分118
經查,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118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無效,

二乙不得依767請求返還項鍊
按767所有權人/無權佔有

丙因801\948 取得所有權,

三乙得依184\179不當得利

詳解 提供者:松鼠

想請問一下,本題情形似乎不是「占有改定」之情形(民法第761條第2項),所以引用的法條應該是第948條第1項,而非第948條第2項,這樣理解正確嗎?


另外,因為上述擬答提到乙因丙善意受讓而喪失該項鍊所有權,那乙對甲還能不能以所有權人之地位,依第767條請求甲返還(公職王擬答有提到這點,但我個人看法認為是會牴觸,乙對甲應該不能主張767)?請大大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