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交付項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1.無權處分118
經查,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118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無效,
二乙不得依767請求返還項鍊
按767所有權人/無權佔有
丙因801\948 取得所有權,
三乙得依184\179不當得利
想請問一下,本題情形似乎不是「占有改定」之情形(民法第761條第2項),所以引用的法條應該是第948條第1項,而非第948條第2項,這樣理解正確嗎?
另外,因為上述擬答提到乙因丙善意受讓而喪失該項鍊所有權,那乙對甲還能不能以所有權人之地位,依第767條請求甲返還(公職王擬答有提到這點,但我個人看法認為是會牴觸,乙對甲應該不能主張767)?請大大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