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18 歲未婚,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試問甲所為之行為若為要式行為時,其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是否須 踐行同一方式?
(一)介紹一下限制行為能力人+77條
1. 13 II 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2.
(二)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 允許為非要式行為,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
1.【判例字號】32年上字第3276號,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上既未定其方式,則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為要式行為時,亦無須踐行同一之方式。
2.實務及學說均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方式,法無限制,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明示或默示,
附上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