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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472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 18 歲未婚,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試問甲所為之行為若為要式行為時,其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是否須 踐行同一方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有魚

甲 18 歲未婚,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試問甲所為之行為若為要式行為時,其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是否須 踐行同一方式?

這題有點難,參考公職王的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6%E5%8E%9F%E4%BD%8F%E6%B0%91%E7%89%B9%E8%80%83%E4%B8%89%E7%AD%89-%E6%B0%91%E6%B3%95%E7%B8%BD%E5%89%87%E8%88%87%E5%88%91%E6%B3%95%E7%B8%BD%E5%89%87.pdf

(一)介紹一下限制行為能力人+77條

  1. 13 II 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2.

(二)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 允許為非要式行為,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

      1.【判例字號】32年上字第3276號,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上既未定其方式,則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為要式行為時,亦無須踐行同一之方式。

     2.實務及學說均認為,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方式,法無限制,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明示或默示,



附上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