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 55 歲單身,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甲 108 年度之所得及 108 年以 前 3 年內的房地交易資訊如下:
1. 108 年度有薪資收入 500 萬元,並提出職業專用服裝相關費用 30 萬 元,因工作需要之進修訓練費用 20 萬元,工作上使用之書籍及工具 5 萬元,皆有合法收據或憑證。
2. 108 年度取得乙公司分配 107 年度盈餘的股利所得 100 萬元,以及丙 合作社分配 106 年度的盈餘 30 萬元。
3. 106 年 8 月 1 日出售他於 103 年 2 月 1 日購進的 A 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都有完整的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103 年 2 月 1 日土地購入價格為 3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 600 萬元。106 年 8 月 1 日土地售價為 400 萬元,房屋售價為 570 萬元,無相關費用。
108 年 10 月 5 日出售於 100 年 5 月 5 日購入的 B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都有完整的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該屋為甲之自用 住宅。100 年 5 月 5 日土地購入價格為 3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 900 萬元。108 年 10 月 5 日土地售價為 500 萬元,房屋售價為 1,200 萬 元,仲介費用 50 萬元。甲另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購入 C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土地購入價格為 6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 為 1,400 萬元。
4. 105 年 3 月 4 日以 1,300 萬元購入 D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 登記,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 500 萬元申報移轉地價;108 年 5 月 15 日 以 1,100 萬元出售 D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以當時公 告土地現值 550 萬元申報移轉地價。
108 年度的課稅級距為:
甲採用標準扣除額,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外,無其他 特別扣除額。試問為使綜合所得稅負最低,甲 108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應 納稅額為多少?甲申報之上述各類所得或損失及相關稅額各為多少? 應如何申報納稅,以及何時申報納稅?(30 分)
1.薪資所得
核實認定:
職業專用服裝費=min(薪資收入500萬*3%;30萬)=15萬
進修訓練費=min(薪資收入500萬*3%;20萬)=15萬
職業上工具支出=min(薪資收入500萬*3%;5萬)=5萬
部訂標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萬
薪資所得=500萬-MAX(核實認定=15萬+15萬+5萬;部訂標準21.8萬)=465萬
2.112年08月01日出售A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房屋售價570萬-房屋購入價格600萬=(30萬) 後抵3年
114年10月05日出售自用住宅B房屋,並於114年12月18日購入C房屋,為2年內重購且重購價1,400萬大於B房屋售價1,200萬,故適用舊制重購退稅
114年10月05日出售自用住宅B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售價1,200萬-房屋購入價格900萬-仲介費用50萬)*房屋售價1,200萬/(土地售價500萬+房屋售價1,200萬)=2,647,059
3.計算重購退稅金額
出售年度包含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薪資所得465萬+出售B房屋2,647,059-免稅額9.7萬-標準扣除額13.1萬-出售A房屋30萬)*40%-累進差額91.17萬]+(乙公司股利所得100萬+丙合作社盈餘30萬)*28%=2,159,924
出售年度不包含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薪資所得465萬-免稅額9.7萬-標準扣除額13.1萬)*30%-累進差額41.37萬]+(乙公司股利所得100萬+丙合作社盈餘30萬)*28%=1,276,900
故重購退稅金額=2,159,924-1,276,900=883,024
4.於105年01月01日後取得D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出售價格1,100萬-購入成本1,300萬=(200萬),無應納稅額。應於114年05月16日至114年06月14日間辦理申報,且損失得自交易日後三年內虧損扣除。
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不含股利之邊際稅率已適用40%,故股利採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補充:
1.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財政部101年08月0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
2.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已經由別筆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則不可以再列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中計算,但扣除後尚有餘額,可以餘額列入。

想請問
4. 105/3/4買入D房屋,108/5/15賣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新制)
售價1100萬-1300萬=-200萬(損失)
為甚麼不用扣掉推計的費用1100萬*5%?
就是變成1100萬-1300萬-55萬=-255萬(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