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營利組織,是指其設立之目並非在獲取財務上的利潤,亦即其淨盈餘不得分配給其他成員。其主要功能為公共服務分配、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彌補政府部門和民間企業的不足,又常被稱為「第三部門」。然而,在與政府協力的過程中亦有壓力與挑戰:
(ㄧ)社會課責的壓力
儘管非營利組織是以公益為導向的自發性組織,並且享有減稅的地位,且能免除政府不必要的規範。然而,現代社會已經邁入課責的時代、透明化的時代,非營利的組織一樣會受到這個壓力,非營利組織有必要向公眾或是公部門展示其服務的效率或效能,證明其妥善運用有限社會資源的能力。現代非營利組織在社會課責的壓力下,必須放棄管制的豁免權,納入社會體制的規範。
(二)志願性社會服務失敗的壓力
隨著社會的社會發達與服務需求膨脹,所謂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機構紛紛成立,加入服務競爭,競爭必然引起服務品質的比較。所以非營利組織必須面對開放系統的環境壓力,適時地計畫性變革,從基本使命再界定、服務對象的確立、經營策略的調整到內部管理的檢討,才足以面對新的挑戰。
(三)社會服務專業化的壓力
高度發展的社會帶來複雜的社會問題,由於社會問題經緯萬端、因果難明,若不借助專業化知識與技術以經驗法則來處理,非但事未能成,更會造成公眾所提供服務之有效性、可信賴性產生質疑。
(四)結構性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有以下限制:慈善的不足、慈善的特殊性、慈善的干涉主義、慈善的業餘性。也就會形成薩拉門所謂志願失靈的現象。這種結構上的問題並無法完全藉由內部管理解決,需要政府的涉入與贊助。此外,非營利組織也需要靠政府、企業和民眾的挹注與支持。
(解答參考三民輔考《八週帶你讀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