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解鎖 (反底色為原答,其餘是我另外查閱補充)
「業務委託」,是政府與民間簽訂契約,政府全部或部分提供經費或硬體設施,由民間履行契約規定之項目,提供服務,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監督考核機制。
主要模式:
(一)機關內部業務委外:係指政府機關將內部業務或設施委託民間辦理或經營,機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服務。性質可分為:
1.內部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如機關清潔工作、訓練服務、車輛維護等。
2.內部設施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如餐廳、福利社等。
(二)行政助手:係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遂行者仍為機關本身,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
如: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警局筆錄之錄音繕寫等。
(三)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設施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如:部分公營、部分民營、公辦民營、BOT等。
(四)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查察、驗證,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查行為。
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消防安全檢查、衛生檢查等。